烟草案件怎么处理

您好·我家开了个小超市 烟草下了个 责令整顿书·说我家 违反了烟草专卖法 27条 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5 条规定 他们在我家 找到了2盒外烟 和几盒假的芙蓉王 我该怎么处理呀 谢谢 那个片长的意思是想运作运作 意思想要钱那2盒烟是我姨给我家抽的 那个芙蓉王是别人送礼收的 也不知道是假的呀··

  如果烟草局根据烟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的涉及烟草制品的案件都是生产或者销售假劣产品罪,根据刑法264条定罪。
  一、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的认定

  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采取逃避,不接受处理的方式,使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处于悬浮的状态,难以处理,只有对烟草专卖品的所有人进行确认,才能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物品进行处理。因此,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进行认定是处理无主案件的关键。

  如何对无主案件进行认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执法人员在非经营场所,如路上、车站、物流中转站等地点查获烟草专卖品,当事人当场逃逸,或采取逃避不予认领的方式,执法人员经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第二,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查获,或在非经营场所查获,但是可以查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经营场所,可以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只是当事人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有人认为,只要经过公告期公告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仍不来认领或接受处理,便可以认定为无主财产进行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有些欠妥,容易使违法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假烟的当事人。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应该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为无主案件。而第二种情况,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可以查明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的姓名、固定住址或经营场所等,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来认领或接受处理,都不能认定为无主案件。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发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不影响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视为其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掌握的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违法事实,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案件认定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有专门对无主财产的认定,但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认定行政案件中的无主财产,显然是不恰当的。而我国行政法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法对无主案件的处理的规定还比较缺乏,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30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60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恰好对无主案件做了一个必要的补充,但是这个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因为如果是假冒伪劣卷烟则无法进行变卖。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也为我们处理无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后60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依法封存、扣押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依法予以处理”。所以对无主的烟草专卖品必须经过一个法定的公告期公告后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行政机关才能直接该批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二、对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的处理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烟草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所以执法人员既不能限制违法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不能强制要求对违法物品提供相应的担保,只能对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进行封存,必然造成部分违法当事人有机可乘,特别是假烟的所有人,经常采取逃避不接受处理来避开法律制裁,执法人员又无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只能对无主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于无主案件的处理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需要法定程序。无主案件也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公告、案件处理审批等一些列处理程序,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布,并告知当事人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机关,才能将涉案的烟草专卖品进行销毁或变卖。对当事人的公告认领的程序可以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其次,无主案件只能使用案件处理决定书,而不能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没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故只能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再次,对无主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放弃追究的权利,只要查明无主案件的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规定的两年时效的限制,因为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只是尚未查明。

  在无主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处理上困惑,特别是依据法律的缺乏和不足,暴露了我国立法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烟草行政方面的立法,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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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3
根据以上内容,您的确违反了相关规定。我想知道以下具体内容:
1、具体案发时间是什么时候?
2、被查获时候这两种烟是否摆放在你的经营柜台内?
3、把违反的法律及法条请您说清楚。第一个应该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5条是属于听证程序了?这个需要祥知。
4、你的经营场所内是否安装监控摄像?(这项是非常重要)
5、烟草制品被查获之后,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对此事件进行过调查取证?(如:进行询问调查、查获物品是否进行鉴别检验等)
6、否给依法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还是之前下发《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通知书》?
本人知道以上6项内容了,才能告知您相关法律程序或推翻以上你所违法行为等措施。追问

是 12月13号 放在柜台了 按监控了 嗯呢调查取证了 都说明了 下了整顿通知书了 我想知道大约能罚多少钱呀··我该怎么处理呀

追答

既然这两种烟草制品公开摆放在你的营业柜台上了,就已经构成商品公开销售了。你的以上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和渠道外购进烟草制品(走私烟)的违法行为了。根据这点烟的情况下,罚款是罚不了多少钱,属于次要。最要命的是已经给你下发了《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的行政命令。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持证人只要违反任何涉及烟草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随时都对你实施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这个是没有任何毛病。首先你得先知,责令停业期间不允许你经营关于你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任何活动。说明了,就是这段期间不得你经营任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如这段期间,发证机关发现你扔经营烟草制品行为了,取消其你经营资格都属合法性的。
对于本人问你是否安装监控,我想看看案发现场的详细过程之后再给予定论或对策。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了么?责令停业书中写的停业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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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2-22
1、烟草专卖管理中假烟一般都要没收,外烟属于未按规定渠道进货,按照百分比罚没。
2、几盒烟,最多也就没收,直接不理就算了,不用害怕。
3、如何有人向你索贿,留好证据直接投诉,烟草行业内部管理还是很严格的。追问

关键是他们卡着 不放啊·· 我该怎么处理呀··

第3个回答  2013-12-29
作为零售客户,不应该太老实。你很怕他吗?冷静的想,他们可能其实也不愿意这么干。但是我们确实是触犯了法律。可是只有你触犯了吗?他是否调查过卷烟的来源?是否正确的分析过你是有过失者还是受害人?我的意见:向上反映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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