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方式的一种。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所以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活动。
根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至少包括以上五种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属于招标投标范畴。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但是不是招标投标范畴。
什么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竞争性谈判与招标的区别: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招标的要求是自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性质不同。
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应进行招标;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应进行竞争性谈判。
4.评审方法不同。
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
综合评标法以及
最低评标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