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记一般程序、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
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包括八大内容:
1.开展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2.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3.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4.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5.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6.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7.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
1、精心制定方案。对主要任务、时间安排、任务分工、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按照辖区分级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由市级负责)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2、坚持分步实施。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市局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意见建议,报自然资源厅审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市全覆盖。
3、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地方财政保障落实,全部纳入财政财政预算。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2、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3、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要求等限制情况;
4、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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