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具体如下:
1、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 个月的,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36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 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 1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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