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职责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辖区内(乡、村庄规划区除外)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流动无证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中心城区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

(九)指导监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工作。

(十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十二)负责6米以下市政道路维护管理工作(包括路灯及附属设备)。

(十三)研究拟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考核、监察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辖行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征收、申报工作。研究提出管辖行业的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十五)负责本级智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工作。

(十六)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督导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十七)负责推进城市管理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技术引进工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十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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