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1-04
如果你方公司作为受益人,开证行为对方选择开证的银行,一般为对方的开立账户的银行,这个与受益人关系不大。受益人银行是否只作为通知行?在LC的41D中有约束的条款。可以仔细斟酌一下。
第2个回答 2010-11-17
对方以开国内证结算,对方采购货物,以国内证结算的好处是可以融资。如果是老客户,客户实力足够强,不担心回款的话,楼主也不缺钱的话,可以直接做赊销给客户,客户肯定更高兴。
对于楼主的问题,我认为一般国内证都习惯一个银行系统内操作,如果 当地建行操做不了,那也没办法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1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事务包括事务查询、事务查复、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注销通知、注销回复六种类型。
事务查询、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三种事务类型与事务查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三种事务类型的回复,应通过“事务查复”办理回复。注销通知与注销回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注销通知,只能通过“注销回复”办理回复。
信用证事务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国内信用证当事人主要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
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的购货方。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并对满足国内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国内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受益人是有权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契约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