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问题与地质灾害管理

如题所述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历史表明,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社会经济对自然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即使可以从发达国家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完美无缺的发展道路,在大规模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完全避免付出一定的代价[4]。在工业化进程中,发生地质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因此,地质环境问题和灾害管理是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地质环境问题与灾害的防治和发生灾害后的应急响应管理。

针对地质环境问题与地质灾害防治,各个国家探索出了各种管理措施,包括地质环境修复与补偿制度、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闭坑制度等。地质环境补偿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给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的补偿、恢复和治理行为。美国于1977年通过了露天开采控制与复垦法,规定矿业公司在采矿地资源耗竭后必须将土地复垦,所有的煤炭开发活动都必须交纳一定的复垦保证金,交纳的复垦保证金进入废弃矿山复垦基金,基金存入国库,用于资助废弃煤矿山的复垦。部分国家规定矿业项目在申请之前,须提交矿地恢复或土地复垦计划,如巴西的“退化土地恢复计划”,西班牙的“采矿破坏区恢复计划”,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闭坑计划”,对这些计划的编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说明,有的还制定有专门的法律[5]

地质环境应急响应管理是一个国家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具体包括灾前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预案、灾情的获取和评估、灾中灾害应急响应预案的调整和实施、灾中的应急行动管理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管理首先需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对区域地质环境的稳定性、致灾因子的风险性和承灾体的脆弱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出预测,以此作为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预案的基础。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案的内容。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管理中,快速准确地获取地质灾害信息是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关键。在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负责全面协调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加强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建设;建设防灾减灾工程项目;从法律上加强对易灾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健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防灾标准和法规;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多灾地区居民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开展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强化灾害应急管理建设,增加灾害援助资金;推动灾害综合管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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