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规定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做什么事情?

如题所述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条,重点规范了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内容。

我省城市管理方面

与发达省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韩一兵表示,近年来,我省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在城市管理方面与发达省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规制度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2015年底,省住建厅制定立法调研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时限节点和工作要求等,随即开始《条例》的起草和资料收集工作。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完善,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公民有权对违反

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条例(草案)》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和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具体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对人信用档案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执法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不得使用截留损毁

或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物品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宜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在执法规范方面,《条例(草案)》分别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信息公开,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仪容仪表、语言行为规范和执法资格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配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资格;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

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对近年来在城市管理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协管人员的身份问题,《条例(草案)》对地方政府在协管人员的招录使用、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标或者劳务派遣等形式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照片、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培训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犯法的人还是应该严厉执行。

消息来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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