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如何做鉴定

如题所述

鉴别神经症与精神病

神经症又称神经官能症或精神神经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虚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碍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临床上一般采用百合清脑静神剂治疗。病程大多持续迁延或呈发作性。神经症的发病通常与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有关,不健康的素质和人格特性常构成发病的基础。 症状复杂多样,其典型体验是患者感到不能控制的自认为应该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动,如焦虑、持续的紧张心情、恐惧、缠人的烦恼、自认毫无意义的胡思乱想、强迫观念等。患者虽有多种躯体的自觉不适感,但临床检查未能发现器质性病变。

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有害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导致知觉、意识、情感、思维、行为和智能等障碍的一类疾病,特点是心理状态的异常,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精神症状。如错误的判断时间、地点、人物;觉察不到自己的精神活动或躯体的存在;感到自己的言语思维、行为不由自己支配而由外力支配;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某种事物,病人却感知有;病态的、错误的判断和推理,因而是与事实不符合的错误的想法,但患者却坚信不移,不能以亲身体验与经历加以纠正,淡漠、不关心周围的一切等。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些人常将精神病与神经症混为一谈,其实二者也是不同的。人们常说的精神病多指重性精神病,神经症是一组轻度精神障碍,主要区别如下:

(1)病因不同:人们普遍认为精神病是“受刺激”后得的,其实直到今天精神病学的研究仍认为大多数精神病是一种病因尚不明的疾病。当然,某些精神病人发病前曾遇到不愉快的事情,但更多的与患者的内因有密切的关系。人生在世都可能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但患精神病者究竟是少数,有些病人在发病前并无任何精神刺激。所以,精神刺激只是发病诱因,而非发病原因。恰恰相反,神经症一般由现实或幼时创伤性心理致病因素引起发病的。

(2)分类不同:提起精神病,人们总认为有文武的两种,其实不然,精神病为数最多的是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说到神经症,人们就会把它与神经衰弱等同起来。实际上,神经症不是一个疾病单位而是一组精神障碍,它包括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抑郁性神经症、癔症、疑病症、神经衰弱和人格解体神经症、躯体化障碍、职业性神经症(即知识分子的职业病—书写痉挛综合征。其特点是:凡是从事书写工作时手指发生功能障碍,而做其他工作时则完全正常。此症好发于作家、画家、教师、编辑、绘图员、秘书等长期用手做精细动作的人)。

(3)临床表现不同: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心理状态异常没有认识,因此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不主动就医,甚至拒绝看病;而神经症除癔症外,没有精神病性症状(幻觉、妄想等)对他的心理状态的异常有认识,因此有患病的感觉,主动求医。精神病的行为改变有时超过了社会所能接受的限度,如无故挤眉弄眼、作鬼脸,吃些不能吃的东西:肥皂、污水等。行为不可理解,不知道动机目的何在;而神经症的行为改变通常仍保持在社会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如恐惧症患者对某种物体或处境,害怕和恐惧,常采取回避行为;强迫症病人具有不安全感,于是反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床下是否藏着小偷;神经衰弱病人容易激动,为微不足道的小事生气等。

(4) 治疗方法不同:精神病必须坚持精神药物治疗为主,辅以心理治疗。药物包括:抗精神病药物(如氟哌啶醇、甲硫哒嗪、氯丙嗪、维思通、奋乃静、舒必利、氯氮平、阿立哌唑、启维等);抗抑郁药(百忧解、赛乐特、吗氯贝胺、马普替林、丙咪嗪、氯丙咪嗪、阿米替林、多虑平等);抗躁狂药(碳酸锂、卡马西平)抗焦虑药(安定、氯硝安定、阿普唑仑等)。神经症的治疗却是以心理治疗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心理治疗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来实施,正象外行人自作主张给亲友或自己服药,不能正当地称为药物治疗一样。求神拜佛也有可能对病人产生好的心理作用,但不能说这是一种心理治疗。

综上所述,神经病是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表现为感觉、运动的异常。而精神病和神经症均为心理状态的异常。一般地说,精神病的异常明显,神经症的异常较轻;精神病患者不承认自己有病,拒绝就医,而神经症患者有病感,主动求医。


精神病与神经病区别

在很多人的头脑中,常常存在一种错误的概念,就是把神经病和精神病混为一谈。每当听到人家说“神经病”,马上就会想到“疯子”、“傻子”。其实,精神病和神经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疾病,不能混为一谈。

精神病,也叫精神失常,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神经病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简称。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的器质性病变,并可以通过医疗仪器找到病变的位置。常见的神经病有:脑炎、脑膜炎、脑囊虫病、脑出血、脑梗塞、癫痫、脑肿瘤、重症肌无力等。患者应去神经科寻求诊治。

 

 

 

 

 

 

 

 

 

 

 

 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有害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导致知觉、意识、情感、思维、行为和智能等障碍的一类疾病,特点是心理状态的异常,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精神症状。如错误的判断时间、地点、人物;觉察不到自已的精神活动或躯体的存在;感到自己的言语思维、行为不由自己支配而由外力支配;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某种事物,病人却感知有;病态的、错误的判断和推理,因而是与事实不符合的错误的想法,但患者却坚信不移,不能以亲身体验与经历加以纠正,淡漠、不关心周围的一切等。

  精神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精神类疾病,患者经常会做出一些奇怪的事情来,有时他们也控制不住自己,这样对患者本身,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假如能及早发现并及早治疗精神病患者,不仅有利于患者的康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会起到积极作用,那么,怎么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得了精神病呢?

 

 

    活动异常,精神活动的异常,如出现怪异行为,做些不可理解的动作(如跪拜);或有破坏行为;或攻击性行为,梳妆比平时过份妖艳或怪异;或蓬头垢面、不留意卫生。如对外界刺激没反应,发呆,留意力不集中等。2

      有听幻觉,病人的耳边听到说话的声音,实在周围无人,而这些声音可能责骂病人或赞美他,这些现象可从他的自言自语、无端失笑、或指手画脚、无端发脾气等来判定他可能有幻听的症状。也有部门患者有幻觉情况。幻视是指没有外来的刺激,而病人却会看到如人物、影像而信认为真有人物影像存在。

    3

      妄想,最常见的是病人有一些希奇的脱离现实的想法主意,他们对某些事物有错误的看法,却深信不移,譬如以为周围发生的事都和他有关,或都在说他的坏话;相信别人会害他;以为自己被外来的气力所控制;或者相信自己做了对不起人的事等。

    4

      性格改变,原来是热情、乐观、合群、善于交往的外向型性格的人,突然变得沉默沉静寡言、孤傲,对以往很合得来的人亦不理睬、疏远。对没有特殊原因,突然发生了显著性格改变的人应引起正视。

    5

      情绪失常,精神病人的情绪改变往往是毫无原因的,即使小“刺激”,也会引起大“反应”。如躁狂症病人常表现终日喜气洋洋,过分热情。抑郁症病人则表现情绪低落,抑郁寡欢。还有一些病人泛起情感倒错,如听到不幸的动静反而哈哈大笑,得知兴奋的事却唉声叹气。

    6

      生活异常,如工作或家事无法持续;或学业成绩一落千丈,却找不出公道的原因可以解释;不能照顾自己,显得较幼稚;或人际关系退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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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3
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鉴定的委托是实施鉴定的第一步,没有公安和司法部门的正式委托,鉴定单位无权擅自进行鉴定。目前中国各鉴定单位,根据自己的鉴定情况不同和所采取的鉴定方法不同,对于委托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鉴定单位要求委托时,填写详细的《鉴定委托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下列材料:①被鉴定人及其家庭的情况;②案件的有关材料;③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④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⑤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有的单位愿意自行搜集有关资料,除履行简单的委托手续外,只要求鉴定检查时,请与被鉴定人生活在一起的亲属,和平时了解第一手情况的人同来,以便介绍病史和案情经过。
  要预约鉴定检查日期,并要求委托部门提前送卷,以便鉴定医生预先了解案情。委托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向鉴定单位提供有关病情的全部档案卷宗。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有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不同种类;又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院外鉴定、门诊鉴定及住院鉴定等方式。直接鉴定是医生与被鉴定人直接会面,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检查。直接鉴定时,可以在医院门诊或其他的适当地方检查被鉴定人,也可以把被鉴定人收进精神病院进行观察。缺席鉴定是一种间接鉴定,适用于被鉴定人已经死亡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宜直接检查时,主要依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卷宗档案资料,作出鉴定结论。如果已有资料不足,还可以进一步收集补充。文证审定也是间接鉴定的一种,要求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特定文证资料,如日记、信件或遗书等,作出鉴定结论。院外或门诊鉴定,在病情或案情复杂而不能及时作出结论时,可反复多次进行以便观察;住院鉴定的期限不定,但也不宜拖延过久。有的国家,例如德国规定住院鉴定期限为6周,不过一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院外、门诊鉴定与住院鉴定相比,各有其不同的条件和长短。前者比较灵活,且不受时间限制,但需要地区人口集中,交通方便,适合于大城市;后者观察病情比较集中,且不受地区人口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但时间固定,不能根据个别病情需要长时间灵活观察,适合于面积广阔的分散地区。
  一般鉴定案例,均须由主治医师及住院医师两级医务人员共同检查处理,住院医师经办,主治医师负责。要求:①病史资料尽量完整;必要的检查项目齐全;要搞清案情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各种记录详细。②疾病诊断要明确,有根据;案情分析讲求科学性,理论联系实际,深透服人;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应确切,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评定应力求符合医学及法学原则。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公开讨论。鉴定单位应定期召开鉴定讨论会,由有关医务人员参加,并形成制度。鉴定讨论会要准备充足,时间充裕,讨论充分,以理服人。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鉴定书中允许鉴定人保留不同意见,并给以足够篇幅写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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