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研究该着重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一个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存在相互监督的动机,但由于等级制并未赋予这些经理人员制约和撤换最高管理层的权力,因而监督乏力。此时,董事会作为制衡最高管理层的有效机制的作用尤为突出。但是,如果董事会所有成员由股东担任,也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股东所持股份仅占公司总股本一个很小的比重时,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并不密切。可行的办法是由执行董事组成董事会。但除非管理者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否则管理层一旦取得董事会的控制权,便可能结党营私,谋取私利。于是在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其任务是降低经理人员之间共谋的可能性。外部市场竞争和声誉可以确保外部董事独立、公正和客观地监督、评价执行董事的行为。 在最近20年,美国董事会组成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独立的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显著增加。一项调查表明,1998年,在美国的大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占69%;在中小公司中,外部董事占44%。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监督、评价管理者并决定其报酬;确保公司战略的科学化。 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1 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设置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中,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的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联系,可以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 2 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可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据调查,国有股平均占股份公司股份的45%。最高者达到79.6%。法人股东所占的股份,平均为34.4%,最高达到83%。个人股东所占股份平均为32.35%,最低为17%1。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相比,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已浓缩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据对1999年以前上市的841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有467家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被大股东占用现象,其中前六家公司所占用的比例都高达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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