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选择不续签,他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拒绝续签是违法的,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3. 如果劳动者选择不续签,情况会有所不同:
-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仍然选择不续签,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劳动者选择不续签,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4.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另一种观点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法》没有溯及力,只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期限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这一观点,经济补偿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5. 综上所述,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劳动者选择不续签,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实际拿到的工资为准。
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4条规定,除非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否则用人单位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 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的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8.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还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特定情形。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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