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和《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由此可见,月计薪天数法律明确规定一律为21.75天。
如果
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原则上“月工资收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为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另外,需要特别强度一点,即“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最低工资确定“月工资收入”。
那么你的情况就是先计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月工资收入÷21.75;
然后你的应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21.75×(17-9),即将你总的工资数额减去你没有上班天数的工资,剩下的就是你应该得到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