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格等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排污权收费标的。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4种污染物,不是广义上的污染物。
《通知》明确了排污权收费不是排污费。首先,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与排污费相互之间征收的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其性质也不同,排污权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排污费属环境资源税的范畴。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简单地说,也就是拿到排污权证的企业,既要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还需缴纳排污费。其次,征收的环节不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反映的是占有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基于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就是你有多少排污权,你就按照排污权确定量缴纳使用费。征收的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补偿,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
《通知》明确了主要污染物交易基准价收费标准。我省现确定的基准价标准为:化学需氧量300元/吨·年、氨氮300元/吨·年、二氧化硫250元/吨·年、氨氮化物250元/吨·年的标准。
《通知》明确了排污权交易遵循市场原则。为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排污权交易完全遵循市场供需关系,通过双方协商、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但最低成交价不得低于《通知》确定的交易基准价标准。比如说某排污企业,某年度获得的排污权指标为300吨,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因素,年度排放量只有200吨,则剩余的100吨就可以拿到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但无论采取哪种交易方式,交易底价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基准价。
据悉,《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获得环境污染物排污权证的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基准价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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