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异地审理的程序该怎么走

如题所述

异地立案审理程序为:
1、人民法院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2、开庭;
3、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4、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互相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司法制度安排。主要对象是官员的贪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不过,什么样的案件可采取异地审理方式,还未形成具体的评判标准,尚无规范的制度可供遵照执行。通常而言,落马官员级别越高,异地审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回溯近年司法实践,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
基层人民法院对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合议庭报院长决定后,应当在案件审理期满前十五日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移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的决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的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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