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出口贸易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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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税以及税收政策

  1、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合理的办公用品等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出口货物进出天津港保税区可以视为进口或出口,用外汇进行结算并办理报关手续。

  3、境外与天津港保税区之间的货物交易可以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且不需办理许可证。

  4、企业所得税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二) 企业经营政策

  1.境内外的经济法人、自然人均可在天津港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及内资企业;

  2.鼓励国有专业外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天津港保税区内设立窗口,利用天津港保税区从事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3.在经营范围方面,可设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

  4天津港保税区内可以存储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储年限限制。

  (详情参考《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

  (三)贸易政策

  1、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实行海关登记备案制核销管理,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企业可以直接从区外采购原材料、原部件,加工增值后报关出口或部分直接销往国内市场;

  3、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在销往国内市场时,可按进口原料件计价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详情参考《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四) 外汇政策

  1、区内企业出口创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意愿结汇成人民币;

  2、企业可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在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详情参考《保税监管外汇管理办法》) (五) 其他政策

  1、对在天津港保税区各专业化市场从事贸易经营的企业,将视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2、海关对区内企业展销的商品,可实行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管理办法。

  (详情参考《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
  序号 天津港保税区 区外
  1 公司设立 经营范围无限制(可设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 企业设立前须确定经营范围 (不可以兼营复数的行业)
  2 加工贸易、外汇 1.企业可以保留出口所得外汇

  2.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所得外汇收入必须结汇成人民币

  2.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3 自用设备等 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合理的办公用品等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有关部门批准,鼓励类项目的生产设备可以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仓库物流 1、物流设施以及进口运输设备等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区内所有的仓库都被认定为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资格的取得必须经海关批准

  2.不能免交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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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30
原来如此
第2个回答  2017-11-03
(一)关税以及税收政策 1、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合理的办公用品等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出口货物进出天津港保税区可以视为进口或出口,用外汇进行结算并办理报关手续。 3、境外与天津港保税区之间的货物交易可以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且不需办理许可证。 4、企业所得税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二) 企业经营政策 1.境内外的经济法人、自然人均可在天津港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及内资企业; 2.鼓励国有专业外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天津港保税区内设立窗口,利用天津港保税区从事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3.在经营范围方面,可设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 4天津港保税区内可以存储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储年限限制。 (详情参考《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 (三)贸易政策 1、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实行海关登记备案制核销管理,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企业可以直接从区外采购原材料、原部件,加工增值后报关出口或部分直接销往国内市场; 3、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在销往国内市场时,可按进口原料件计价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详情参考《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四) 外汇政策 1、区内企业出口创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意愿结汇成人民币; 2、企业可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在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详情参考《保税监管外汇管理办法》) (五) 其他政策 1、对在天津港保税区各专业化市场从事贸易经营的企业,将视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2、海关对区内企业展销的商品,可实行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管理办法。 (详情参考《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 序号 天津港保税区 区外 1 公司设立 经营范围无限制(可设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 企业设立前须确定经营范围 (不可以兼营复数的行业) 2 加工贸易、外汇 1.企业可以保留出口所得外汇 2.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所得外汇收入必须结汇成人民币 2.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3 自用设备等 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合理的办公用品等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有关部门批准,鼓励类项目的生产设备可以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仓库物流 1、物流设施以及进口运输设备等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区内所有的仓库都被认定为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资格的取得必须经海关批准 2.不能免交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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