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如何进行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如何进行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 质押 、留置和 定金 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 》第700条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 仲裁 时效。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赔偿的条件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 代位权 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如果读者有涉及到法律的问题需要援助的,欢迎来网 找律师 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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