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病事假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根据《德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 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扩展资料:

根据《德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德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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