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并不直接等同于立案,但通常是在立案后的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中,如果监察机关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留置是监察机关在立案后,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而采取的一种手段。留置的决定由监察机关作出,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
因此,虽然留置通常是在立案后进行的,但它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立案。立案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而留置则是为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