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的权力是联邦赋予的吗

如题所述

美国各州的权力是联邦赋予的吗
美国各州的权力是联邦赋予的吗不是,州权是地方人民赋予的
美国不是联邦制,每个州的权力都很大吗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有独立的法律和行政权,有高度的自治权,但要遵守联邦的法律,执行联邦的政策,每个州不可以有军队,共同维护联邦的领土主权,各个州的独立行政与联邦政府的行政并不矛盾。
政府的权力是谁赋予的政府的权力归根到底是有人民赋予的。
美国联邦制的权力结构美国联邦制的权力结构
美国独立后,制定颁布了1787年宪法,这是近代世界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强调加强国家权力,即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同时,又在权力结构中突出“分权和制衡”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确保了共和制。美国联邦体制创立的过程中是如何解决各邦在将主权上交给联邦政府后确保自身利益,以及如何防范联邦政府的专制的?美国联邦制的权力结构又是怎样的?
一、联邦政府(中央)与各州政府(地方)的权力结构
1、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实行中央集权。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成为统一的国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的联邦政府。包括一个统管所有地区、指挥全部军事力量的最高行政长官,即总统;一个全国性的议会,掌管统一的联邦财政;一个权力在各州司法体系之上的联邦司法体系。联邦政府将主权收归中央,代表国家行使最高权力,即国家主权属于联邦,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各州的权力和地位平等,州政府只代表本州行使权力并对联邦政府负责。
2、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权原则。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行使主要国家权力,主持包括国防军事、战争、外交、货币和外贸等权力。凡是宪法未明文规定划归中央的权限,都属于各州政府或者人民,各州保留了较大的自治权。宪法范围内中央和地方可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地方政府的活动,各州都保留有自己的宪法和议会,行使本州的立法权。但联邦宪法是全国的最高法律,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美国的联邦制确立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权力结构,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避免过度集权的弊端,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有利于保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各州保留了较大自主权,为地方政府对抗中央政府提供了可能性。
二、联邦政府内部的权力结构
美国联邦制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实现了中央集权,但是如何防范联邦政府的权力的集中而引起的专制独裁。1787年宪法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上,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了分割,即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而且每一部分掌握的权力都不超过其他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和统一的联邦财政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法案仍可生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最高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经参议院确认;最高法院依据宪法可以宣布国会或总统批准的法令违宪。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原则。此外,宪法规定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都由选举产生,并均实行任期制,从而体现了权力的来源是人民,即人民主权原则。
总之,美国联邦制的权力结构符合了美国的实际需要,至今行之有效,保证了美国的长治久安,促进了美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大还是个州政府的权力大联邦政府相当于中国的中央政府
州政府相当于中国的省政府
自己去判断吧
共产党人手中的权力是谁赋予的人民
美国有关联邦与各州各邦之间权力的规定,有何积极作用美国宪法上列举了联邦政府和国会的权力,凡是没有列举的权力都属于地方(州),这种分权制一方面符合美国自治的传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地方自治免遭国家侵害,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发展,避免全国一个样。联邦与州的分权使得联邦政府能够把更多的经历放在国际事务上,国内事务基本上不需要联邦政府操心。
我国政府的权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对不对?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政府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但这只是政治理论而不是社会现实
美国宪法如何划分联邦与各州的权限?(急)谢谢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是联邦关系,各自在其管理的领域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政府的地位要高于州政府,它作为全国的代表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而州政府则享有较为广泛的自治权。联邦与联邦成员之间的权限分配由宪法明确界定。宪法在积极方面,列举联邦有某种权限;在消极方面,根本上各州行使某种权限。美国是实际联邦制的典型国家,联邦权限实行列举方式,而各州的权限则实行保留方式。
美国联邦的权力构成体现了哪些原则一、“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的思想最早是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基础。他的思想核心内容是驳斥“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国启蒙学者卢梭的名著《社会契约论》发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
美国联邦宪法》吸收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主权在民”思想。宪法宣布美国实行共和政体,把最后的权力赋予人民。人民通过选任和委任代表,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时,人民通过代议制的国会,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最终实行也必须通过特定的民众批准程序。除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无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联邦议员和州议会赞成才能成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必须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制宪议会的批准。
二、“三权分立”的原则。“分权”思想最早也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为了保证他所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实现,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指出,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机关来掌握,如果同一机关既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握有行使法律的权力,就不可能保证“主权在民”思想的贯彻。
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继承和发挥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更加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认为,如果这三种权力不互相独立、互相约束,那么就没有自由可言。
《美国联邦宪法》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
三、“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实行分权原则。这主要是总结了美国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规定设立的邦联政府实际是一个各州代表组成的州际委员会,其权力十分有限,邦联政府不过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华盛顿曾经描绘邦联政府是“一个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形同虚设。因此,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总结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由联邦制取代邦联制。
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但是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地位,并采用“列举权力”的形式规定了联邦的一系列权力:征税借款权;管理外贸和州际商业权;发行公债及货币权;设立联邦法院权;宣战、缔约和对外关系权;建立维持陆海军权等,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同时宪法又以“保留权力”的形式,规定一切未经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州,州保留权力主要指处理本州范围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州内工业、商业、交通、卫生、文教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等。按照宪法规定联邦权力列举和州权力的保留的分权方式,联邦与州的权力有专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如军事、外交是联邦专有权;教育和治安是州专有权;征税是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宪法同时规定:州与州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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