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最多领取不超过24个月

如题所述

失业保险金最多只能领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与失业保险缴纳年限有关。失业保险缴纳的时间越长,失业后可领取的失业金就越久,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必须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才可以在失业以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劳动者必须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属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3、劳动者需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申请人需要先到自己参加失业保险的相应经办机构确认缴费年限及其他情况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然后在网上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金将按月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中,前提是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已开通。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的时间是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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