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服从上级的指示犯错责任套用哪一条

如题所述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根据《党章》和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度的组织原则,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之一。所谓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指下级组织必须尊重和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首先,对上级组织或领导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下级组织和下属必须服从,并结合实际情况坚决执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能阳奉阴违、不作为或者慢作为。其次,对上级组织或者领导的指示、决定,有不同意见的,要当面提出来,请求上级改变。如果上级在听取意见后坚持原来的指示、决定不变,下级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要求班子集体研究另行决定,或者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情况,要求做出重新安排或者指示。也就是说,下级服从上级,是坚决服从,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但在上级未作出改变的情况下,不能因自己的不同意见,阻碍或者延误上级决定的执行。下级有意见,可以要求集体讨论,另行决定,或者向更高一级部门报告。
同时,《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了,如果下级明确知道上级指示、决定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执行的,要承担相关责任。这也就是说,在不能判断接到的指示和命令是否违法、违规的前提下,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并且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明确知道其指示违法,则必须停止执行上级指示,并将相关情况向班子集体作出说明,要求重新安排,或者向更高一级组织报告,这时候停止执行上级指示并不违反规定,如果明知违法继续执行的,反而触犯了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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