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1-31
本案争议的主要是福利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如何继承的问题。我站在比较公正客观的角度提供以下意见供你参考:
1、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由于福利房是在A与B结婚后以A的名义购买的,且产权证是A。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产权的取得实行登记制度,只有登记后才能取得产权。该房屋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后,所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
2、C是否享有产权问题:虽然C是出资人,且与A私下有协议,约定了产权的属于C,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而房屋的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登记。所以,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约定由C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不能以该协议来认定产权属于C。(另外,由于该房屋属于福利房,所以对购买人的资格是有特定限制,从这一点看,C可能不具备购买该房屋的资格)
3、C与A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从双方私下协议的约定来看,应该不能认定C对A是赠与,但由于C无法达到取得房屋产权的效果,所以C的出资部分应该由A和B返还,双方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4、如何认定返还金额的问题:返还的部分应该按照C的实际出资额,而不是按照房屋的市价计算。因为房屋产权是A和B的,房屋的增值或者贬值的后果由产权人享有或承担,更何况该增值或者贬值尚未兑现,只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并非实际利益,故不能要求按市价来认定返还金额。
5、该房屋的分割问题:由于房屋属于AB的夫妻共同财产,在A去世后,应该先分割出一半归B,剩余的一半属于A的遗产,按照A的遗嘱由B的女儿继承。当然在分割前,C可以要求B和其女儿(如果接受继承的话)返还出资额。
6、但是,由于C已经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C的名下,虽然该登记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并不自动无效,必须经过法院的确认或者由房管部门撤消,否则该房屋就应该是C的。
第2个回答 2007-01-31
1、能享有;
2、婚后所得,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共同所有。如系儿子出资,协议则为合法;
3、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
4、要求不能成立。
该案情节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2-01
同意桂林律师的观点,分析的客观、详细、准确。房管部门的过户登记,存在一定问题,因为继承过户登记是需要很严格的程序,在C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必须经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明显房管部门的登记行为,是违反了相关规定。但C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C的产权证只有被房管部门撤消或通过行政诉讼撤消房管部门的违法登记的行政行为,C的产权证才能无效。
第4个回答 2007-02-08
我觉得只是有那纸协议既可证明A没有处置房产的权利,其它的都不用多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