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会游泳比赛的竞赛规则?

如题所述

一、比赛出发

残疾人游泳比赛的自由泳、蛙泳、蝶泳和个人混合泳比赛均采用跳台入水,仰泳和混合泳在水中出发。对残疾运动员允许的特殊规则有:

(1)在发令员发出长哨后,发出“各就各位”之前,允许有视觉障碍的运动员先确定其方向;

(2)对于保持平衡困难的运动员,允许辅助人员协助在起跳台上保持平衡。如:扶住手、腿等;

(3)允许运动员在跳台边起跳入水;

(4)下肢残疾的运动员可在起跳台上采用坐姿;

(5)运动员可在水中出发,但要求在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前有一手触池壁;

(6)如果运动员无法自己触及池壁,可使用辅助器具,但应经技术代表检查,确保安全;

(7)S1,S2,S3级运动员在听到出发命令前,可用器具将脚固定在池壁上,但不允许使用任何推动力;

(8)运动员为听力残疾者,允许向运动员传递非语言出发信号。

二、其他特殊规定

比赛按规定出发后,途中竞速的特殊规则有:

(1)视力残疾的运动员在出发或转身时误入一条未使用泳道,可允许其在该泳道上完成比赛;如果有必要应要求该运动员回到正确泳道,可在确认运动员的名字后给出语言提示,但不应干扰其他运动员比赛。

(2)蛙泳中对于无法用脚蹬池壁的运动员,允许在开始和转身时采用不对称挥臂姿势;腿部残疾的运动员,不要求腿在发力时呈外蹬姿势。

(3)自由泳接力比赛中游蛙泳的运动员:

①相当于或低于S级的SB级运动员可参加自由泳接力比赛使用蛙泳姿势,但运动员应保持S级;

②高于S级的SB级运动员只能参加高一级的自由泳比赛。

(4)如果视力残疾者无意中违规影响比赛,裁判员有权判部分运动员重赛;如果是在决赛中,裁判员应判重赛。

(5)视力残疾的接力队采用分级分数计分,每个队员有一定的分级分数,例如:S11队员为11分,S12队员为12分等等,4×100米接力赛的4名运动员合计的残疾总分数不得超过49分。

(6)功能残疾运动员的接力赛团队采用分级计分。每个队员有一定的分级分数,例如S6级队员为6分,S10级队员为10分等等。功能残疾运动员4×50米接力赛的团队分级分数不得超过20分;4×100米总分不超过34分;盲人组总分不能超过49分。

残奥会游泳比赛的观赛礼仪:

残疾人运动会,需要每一个健全人的配合和鼓励。积极正面地协助他们,

是所有观众的义务。观看残疾人运动会,首先要消除“不平等”的观念,怜悯等过分的帮助不是一个“积极的令人鼓舞的”的态度。

尤其是残疾人游泳比赛,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残疾毫无遮掩,对于观众来讲,如何看待残疾,如何欣赏运动员的竞技,反映了人们的观念问题,对运动员的尊重、理解、正面的鼓励是我们所提倡的。残缺的美,展示出人类不屈不挠的精神,展示出不可战胜的生命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残奥会游泳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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