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龄工资计算方法:
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
(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教师工资制度是中国实施的关于教职工工资的规定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50—70 年代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 年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中小学、幼儿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高等学校教学人员职务名称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列;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科研人员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中小学教学人员职务名称按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分列。
高等和中初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也有相应的职务名称。职务工资以职务确定。工资的前三部分按国家统一标准规定,奖励工资以个人劳绩而定。工龄和教龄工资标准统一,数量因工龄和教龄长短而异。1993 年 10 月后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与国家机关职务级别工资制脱钩,以体现教育事业单位特点。教学人员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占工资的 70%,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适当体现年龄差异;津贴具有浮动工资的职能,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特点、工作实绩和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占工资的 30 %。教学人员职务系列名称不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