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

我们单位是煤矿,有一个工人在2001年11月份至2009年10月份与我矿分三次签订了为期8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矿于2009年11月份与这个工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是合同期满。现这个工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我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数额为8个月工资,额外补偿金12000元。问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在本法实施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该从本法实施之日算起;当时有规定的,按照当时相关规定赔偿。我算的是从2008年1月1日算他的经济补偿金应为2个月的工资。还有他提到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办法》481号有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全额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全部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我想问的是应该引用那个条文???额外补偿金有必要支付吗?依据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具体计算方法为:原经济补偿金X50%=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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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0
由于是合同期满解约,08年之前是不用支付补偿金;08年后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记一个月。单位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的,此员工没有理由再要求经济补偿金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额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应当支付补偿金而未支付的情形下,支付补偿总和50%的额外补偿金。这儿估计会获得支持!
该员工现在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请求支付赔偿金。但是否会获得支持不得而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1-07
gre安古
第4个回答  2010-11-05
wer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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