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挂另一个单位的名义顾用职工上班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 工伤认定和原单位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只有挂靠单位的工作牌 和入职证明 仲裁能找挂靠单位吗

这种情况,就是现在所谓的:外雇工。
按照老百姓的说法,也就是不负责任的单位。
不负责任,在工人有事的时候,找不到能为工人说话的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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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05
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25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因工伤亡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视挂靠人的聘用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挂靠单位对挂靠人的聘用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蔡发根等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全顺公司名下对外经营,而邱掌成系蔡发根等聘用的驾驶员。故二审判决从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出发,为保障邱掌成的工伤保险待遇,认为其与全顺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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