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建筑市场有什么样的管理?

如题所述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与各项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监管制度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有效规范各类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整体快速健康发展。


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是目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与形式载体。信息化系统平台监管也日益成为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挥有效市场监管作用的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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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国家花费大量精力成本打造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四库一平台,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框架,有效发挥着政府机构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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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等各垂直领域的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也在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加强建筑市场行业监管。


从这里即可发现,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开发建立与运营维护,对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展与有效行业监管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重要作用的前提是规范化的平台运营与有效的平台监管,失去这个重要前提,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反而会成为阻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加重企业发展负担的严重问题。



1、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运营风险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模式特征,即除政府机构主导,各类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也相继开始参与平台建设、运营工作,并逐渐成为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发展趋势。


客观上来说,充分调动市场化主体力量,参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行业监管,有利于减轻政府机构负担,加快建设进程,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果。但同时需要注意的,市场化建设与运营主体,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市场化的逐利性、盲目性特征,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极易出现相应的风险。之于当前建筑市场中的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主要即是指平台运营风险。


降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真实性


目前,由于国家持续大力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为有效采集与管理各类信用信息,为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提供有效监管依据。通过信用奖惩机制,如企业资质管理、黑名单制度、行政处罚,规范相关活动主体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在这其中,有效的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数据采集、录入与管理,起着重要的功能作用。一旦平台运营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运营主体操作不规范,甚至受市场化逐利性驱动主动破坏规则,如福建省工程质量监管平台管理中暴露的“监测数据人为操纵修改”问题,将严重降低企业信用数据的真实性,阻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与相关部门市场监管。


不规范运营操作增加企业经营负担


不规范平台运营操作,还包括借用行政资源捆绑服务,“搭车”收费。事实上,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除了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其本意还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服务,减轻企业发展负担。但不规范平台运营操作,利用捆绑服务、收取高额维护费,极大程度的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如福建工程质量监管平台2018年以前每年缴纳的维护费用为9000元,2018年费用则大幅上涨至59760元,涨幅高达564%。


2、加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运营监管


目前,鉴于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应用领域日益拓展,针对上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运营风险,各主管部门应提高对其的监管重视,从前期平台搭建,到后期平台运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划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平台运营的权力责任,保证信息化系统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严格平台搭建运营商市场准入


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有助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发展,从而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机制,那么对于平台自身建设而言,平台搭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无疑也应更加严格。相关主管部门应综合考量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过往业绩、各项综合实力(技术、人才、管理力量)等因素,确定候选资格,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


明确平台搭建运营商权力责任


相关政府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力责任,建立规范的平台运营标准、有效的监管与处罚机制,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建设,避免业务垄断、捆绑服务、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平台运营风险出现。


建立风险责任保障机制


随着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不断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监管、信用履约监管等细分领域广泛应用,平台运营将对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履约产生重要的风险影响,一旦因平台运营问题造成风险事故,相应的风险损失在保险机制作用下,能够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这里主要指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即拓展运营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


综上,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存在着一定的运营风险,对于市场化的平台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机制,在明确的责任划分下,防范和避免平台运营风险,保障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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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9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年3月4日提出《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于2000年5月3日以国发办[2000]34号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筑市场的日常行政管理

  建筑市场的日常行政管理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2.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3.根据需求和供给形势,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4.审核工程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5.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调解合同纠纷。

  6.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2.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的营业执照。

  3.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4.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5.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行为管理

  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是市场日常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作用在于为建筑市场参加各方制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共同或各自遵守的行为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正常运行。

  一、工程发包(招标)单位的行为规范

  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发包(招标)单位,就是建筑市场上的合法买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自主发包工程。建筑施工及有关的其他任务,不得发包给不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承包范围的承包单位承担,更不得利用发包权索取或收受贿赂及回扣,有此行为者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工程承包(投标)单位的行为规范

  工程承包单位即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上必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才能成为合法的卖方,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越级承揽任务,非法转包工程,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等,以及利用行贿、回扣、给“好处费”等手段招揽任务,或者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有此等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罚款。在工程中指定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因设计、施工不遵守有关标准、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按有关的法规处理。

  三、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

  中介机构和人员是在建筑市场上为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专业知识服务的,主要有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单位。这些单位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才能在建筑市场上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而且不得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没有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执行。中介服务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委托。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正直、公平、尽心竭力地为客户和雇主服务,不得收取客户和雇主以外的他人支付的酬金,不得泄露或盗用由于业务关系得知的客户的秘密,不得使用施加不正当压力、行贿受贿或自吹自擂、抬高自己、贬低他人等不正当手段,在同行中进行承揽任务的竞争。

  四、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要悟尽职守,依法秉公办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询私舞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此等行为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建筑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建筑市场参加者的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有构成犯罪的行为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第2个回答  2019-12-09
政府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城市规划局等单位负责这块。
第3个回答  2019-12-09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开放建筑市场,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竞争。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政府主管部门要对以工程发包承包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建筑市场进行必要的管理。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1991年11月21日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后,国务院每年都把建筑市场的整顿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点之一来抓。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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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12-09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1982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成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成人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与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合署办学。2002年,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3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改制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校,是河南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唯一的建筑类院校,现隶属于河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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