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如题所述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危险驾驶案指出:①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②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③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④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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