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不积极应对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某水泥厂成立于2004年,部分机械设备老化,导致生产效益不高。在厂长王某的一次车间巡检时发现,一个上料皮带靠近地沟处出现了明显裂痕,就叫维修工小孙过来修理,但并未将维修事宜通知皮带传送控制室的老李。小孙看马上就到下班时间了,上料带停着,老李肯定是提前下班回家了,于是就直接到地沟里对裂痕处加以修补。不料,正准备提前下班的老李看到巡检的厂长,立刻回到工作岗位上,启动了上料皮带,直接导致地沟中的维修工小孙从上料带传送最高处坠落下来。厂长王某见大事不妙,未等组织救援,就立刻跑到外地亲戚家躲了起来。最后修理工小孙因抢救不及时,在医院死亡。那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王某作为主要负责人不积极应对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更应对每一位职工的生命安全负责。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也就是说,组织安全事故抢救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法定责任,案例中王厂长应在维修工发生坠落摔伤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而不是一味逃避责任。

与此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逃避此类责任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其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王厂长可能会受到降级、撤职、罚款、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生产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指挥和监督员工完成生产定额,实现财富积累,还要担负着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抢救工作,这既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逃避、推脱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将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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