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如题所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实施性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包括: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特性和用途把土地归纳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土地的实际用途可分为15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组成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组成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组成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分区】是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土地利用区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护区、土地整理区、暂不利用区等。

【农业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分的土地利用区的一种。农业用地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耕地开发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

【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分的土地利用区的一种。建设用地区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区、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交通水利工程用地区、特种用地区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级政府来审查和批准。我国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需要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指标和土地利用布局等进行调整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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