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噪音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噪音扰民违法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定义,指的是任何产生噪声的行为,如果该噪声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即构成了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在生活区,夜间测量噪音分贝达到50以上即视为扰民。城市各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如下:
1. “特殊住宅区”需要特别安静,其环境噪声标准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 “居民、文教区”包括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 “一类混合区”是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 “二类混合区”包括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环境噪声标准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 “工业集中区”在城市建设中规划明确,其环境噪声标准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 “交通干线两侧”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以下术语的含义:
- “噪声排放”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 “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物。
-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 “夜间”指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之间。
- “机动车辆”指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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