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如题所述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部门编制、报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需遵循上级区划,不得随意更改。若有海域自然资源、自然环境重大变化、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大型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需求,可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区划。修改需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需会同同级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经济发展要求,编制、修改海域使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海域使用规划应备案于省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修改应遵循科学、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海。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其编制、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单位和个人可免费查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供便利。


扩展资料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经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法律责任、附则7章41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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