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

我想大家对这]案件认为有疑点,为什么没有一个公正的,对法律比较熟悉的人站出来呢。难道就这样吗·

中国刑辩第一人、学者律师 田文昌

我们一再强调鱿鱼为什么没查?该查的为什么不查?很可能是一开始有失误,为了掩盖失误,必须得弄出结果,否则没法交代,这是个问题。当然这是一种局外人的分析,但是从证据角度讲问题是十分明显的,最高法院不予核准这个案子自有他的理由。

案子本身就是两大方面:一个是实物证据质疑言词证据,现在有足够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的缺陷和疑点漏洞,足以质疑口供和其它相关的证据;再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至少被告人提出了这么明确具体的逼供方式,却没有播放全程录音录像,就是重大疑点,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为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一开始介绍的,一包香烟的冲突,形成杀人动机,这个动机是非常值得质疑的。虽然指控是投毒,动机也难以解释。一包香烟能不能导致这么大的杀人或者投毒的动机?这也是违背常理的。

这件案子的意义在于居然能够被否定之后再次报上来,法院再次认定,这个问题值得怀疑。包括我们学界、律师界、媒体,要问为什么这样?这样做的理由和深层次原因到底是什么?

克毒制胜的科技卫士、毒物分析专家 潘冠民
说从杨云炎那买的鼠药,说这个是来源,从那买过,可是也没有证实杨云炎的鼠药就是与呕吐物是同源,呕吐物里面毒物的杂质、颜色等特征都没描述,只说有氟乙酸盐,氟乙酸盐是毒物,还需要对有关的杂质进行检验,才能确定同源性。先不说仪器检验,就是用肉眼从表观检验,看颜色是不是差不多?这些都没有做,不能硬说就是从杨云炎那里来的,要有科学鉴定做依据。

再一个就是鱿鱼没追查,没追查鱿鱼,实际上就是毒源不追查,等等没抓住根本原因,毒源没有查清,案件就不能定性。毒源不查清,能说他投毒了嘛,比如中药中毒,你怎么办?不一定是中药里投毒了,有抓错药的,毒源很重要,人命关天的事必须做实,这个案子的疑点太多,在好多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不能这样判。

毒物专家 张继宗

死死抓住这点,壶里没检出毒,水里怎么可能有毒?而且法院自己也矛盾。法院也死死抓住念斌承认了,特别是两次会见律师的时候,不管有没有监督,反正他已经承认了。上次老潘我们俩就提出这个问题,氟乙酸盐是水溶性毒物,不要说喝半碗稀饭了,喝一点都不得了。

大律师李肖霖

当时认定的那个销售鼠药老头说,这鼠药是他个人配置的,是多种毒药的混合体,那肯定还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面,因此如果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那么和致死的这个毒药,两个是否同源是可以鉴定的,但是没有鉴定;只要拿出质谱图现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但是没有做这个鉴定。所以说,它是否是从老头那买来的毒药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念斌供述的这一情节也难以证实,或者说没有证据支持是真实的

我总结一下,念斌他自己供述了作案路线当中的所有的关键环节是这样的:

第一,购买鼠药为毒品,但没有证实头的毒和鼠药它们是同源的。是否是用购买的鼠药投毒的?说不定他还是专门拿到氟乙酰胺这个单味药进行投毒。这也是十分有可能的,买鼠药的老头作证说,他的鼠药都加了红色的染料,以便于和正常的食物相区别。但案情当中描述的鼠药泡的液体是乳白色的,如果这是真实的情节,就足以这证明了可能不是用鼠药投毒。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查清楚他哪里来的这种毒药?

第二,配置毒液的地方没有检出毒物。这就可能说明没有配置毒液的事实存在,要存在一定有痕迹。

第三,装毒液的矿泉水瓶子没到案,去向也没有找到,可能该物证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任何鉴定矿泉水瓶子是否装过毒水、是否有念斌的指纹这样的可能,这些都无法查清。

第四,所谓从壶嘴倒进毒液说法明显的不合逻辑。把盖揭开,不会留下指纹,因为这壶盖上本身就全是纹,那个盖是棱形的,根本不会留下指纹,抓起壶盖往里面一倒是最便捷的。人作案都要走捷径,不可能舍弃方便走复杂,这是不符合自然情况的,而且公安人员做实验说在有灯的情况下可以稳准的从壶嘴倒进去,但你要想到,念斌不是作案高手,他的心理状态当时他一定是紧张的,又是在黑暗当中作案,所以没有洒出一滴液体这是不合逻辑的。

第五,壶里没有检出毒物是不可能,根本上推翻了通过水壶投毒的可能性,这个毒水壶至今都是可检验的。

第六,所谓门把手上有可疑毒物作为立案的基本证据线索比较被法院排除了,念斌的故事自始至终所有的路线当中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所有情节都没有证据,本案不是缺乏证据,而是彻底没有证据。念斌店里没有毒物被检出和水壶中没有毒物被检出这两个事实的存在任何一个就足以完全排除念斌作案可能性。

这些人都是揣着聪明装糊涂,我们讨论的这些东西说出来只能让大家更明白,可是更明白情况下他们仍然装糊涂,这个案子不是难在事实认定上,也不是难在证据认定上。这个案件简单的分析足以推翻所有的指控编织出来的那个故事,我想普通人都可以看的懂,这些公检法的专业人士怎么可能看不懂呢?

大律师陈有西

我完全同意刚才李肖霖律师讲的,和张燕生律师刚才汇报的观点。此案你们做无罪辩护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辩护也是这个观点。我很佩服张燕生他们两位律师能够这样扎实的做这个案子,田文昌主任刚才也分析得非常多了。

福建这个案件的法官很傻,万一将来真正投毒人找出来,法官冤判了以后,你怎么交代?实际上你们这个案件的律师,是在帮他们法院在把这个关。他们怎么能够把这个连续发回重审的案子,还按照原样的证据,就一直再判死刑?

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我们《刑诉法》的修改,发回重审不能多次发回的问题。这次全国人大三月份上会时要提出来,发回重审最多发回一次,第二次不能再发回,上级法院应该直接改判无罪,最高法院或者省高院应当直接改判无罪放掉,不能一直发回。如果一个案件发回个十次,无罪的案子都可以把人关到死。一直审到死。这个是我们《刑诉法》的重大漏洞。现在我们的发回重审是无次数限制的,发回十次都可以,这个人就可以把他搞死掉。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个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很大。违法证据排除问题,不能多次发回重审问题,间接证据能不能定罪问题,口供证据能不能把人判死刑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当中都值得注意。

我分析呢,法院敢这样判,估计当地政法委或者有关领导是讨论过的,有态度的,有人为法院在挑担子。如果法院副卷里没有领导拍板的纪要和批示,法官不会那么傻。对这样的明显疑案敢下判。他将来会承担错案责任。如果有了背后的指示,他们就会无所顾忌。中国很多冤案就是这样出来的。等到真正追究的时候,表面上判的法官会有幕后的人强力支持和包庇。而幕后的人又不会被直接追究到,因为判决书上没有他们的名字。互相抱团就是这样来的。中国的司法不独立,责任不明晰,集体负责无人负责,是冤案难免的根本原因。

我再讲这样几个要点:

一、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念斌进行了投毒行为,一是没有指纹,第二,他购买毒物的认定没有关联,卖鼠药的老头的口供与投毒者的口供无法印证;第三,现场指认有可能被污染,不是在没有任何污染情况下,嫌疑人自己带到现场去。指证是这个地方买老鼠药,必须没有经过任何污染引导,是自己带去,就在这里;然后通过其它渠道印证老头卖鼠药也在这里。现在是警察车拉到这里让他指认,这就涉嫌指供诱供,污染了嫌疑人的认识,是“做”证据,而不是在“查”证据。直接证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唯一的直接证据,是言词口供证据,而言词证据,又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诱供所产生。因此直接定罪的因果关系,投毒和发生死亡结果的关联点没有。

二、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子从今天所有的间接证据来看,存在大量的不能排除的疑点。水壶投毒的可能性不能建立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毒源。包括鱿鱼是不是有毒、塑料盒是不是有毒,炊具、餐具是不是有毒、其他水源是不是有毒。这一点我特别佩服燕生你们的分析,现有的证据恰恰能够推翻公安和检察机关证明的、水壶是毒源的证据,因为稀饭也是用这个水壶的水做的,其他菜烧的时候也用过这个水壶,为什么只有吃鱿鱼的才中毒了?律师这个比对分析的证据锁链,是非常严密的,水壶不是导致鱿鱼有毒的原因。你们进行的关于粥致死、鱿鱼致死、杂鱼致死这几个关节点的比对分析,是非常有科学性的,能够排除水壶有毒。而如果水壶里投毒这个环节一旦能够排除,前面所说的的门把手上残留物也排除了,也就从根本上否定而无法认定。两包毒药的购买、两包毒药的存放、门把手的指纹,也无法认定就是念斌留下的,因为这个是店外面的门,并不是卧室的门,无法认定为念斌所留的唯一性。特别是有一点,如果毒物在货架顶上放过,不可能吹一下一点残留就都检测不出来,现有科学检验手段如此发达,肯定能通过化验检查出来。所以我说间接证据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现在最高法院审理死刑案子,要求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要求同原来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判死刑不一样。现在最高法院,包括张军副院长,他一再强调,死刑要排除合理的怀疑,才能下判。所以这个案子,我同意田文昌律师的判断意见,这个案件即使再次到最高法院,我估计还是不会核准。

三、本案违法证据排除,完全可以启动。因为这个案子发回重审的上级法院很清楚,这个案子无法定罪。那既然无法定罪,那认罪的虚假口供怎么来的?既然上级法院对口供证据进行否定,他的口供不可信,在这样的情况下口供怎么来的,口供肯定有违法取证过程,违法证据排除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完全可以启动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

这个案子毫无疑问应当作无罪辩护,问题是怎样作无罪辩护。从这个案件目前定罪的证据看,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刑的确非常荒唐。也就是说,即使完全认可他们现在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他死刑也是非常荒唐的。

定罪证据除了嫌疑人的口供还有铁锅上检出的毒、高压锅上检出的毒、水中检出的毒。咱们客观、冷静地站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角度分析一下,他们靠上面这些证据定罪能不能成立?我们很好分析一下这几样东西能不能定罪?我的结论是远远不能,根本不能,从这个角度讲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理由:

一、购买鼠药这个事实现有证据证实不了,这就首先从根源上切断了。现在案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认识,双方都证实不了;

二、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认罪口供和定罪证据存在着严重矛盾,就用他们的定罪证据找他们的矛盾,第一个矛盾,壶没有检出毒水里怎么会有毒?这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不用追究壶里有水没水;第二,壶里没有检出毒,锅里怎么会有毒?锅炒鱿鱼用了一下,都洗干净了还能检出毒,壶没有洗过,居然没有毒,怎么解释?第三,壶里没有检出毒,高压锅内面却有毒,这也是他们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从他们定罪的证据本身来看与口供存在着根本的矛盾。

三、定罪证据与现场勘察的事实严重不符,也是这么几个方面:炒菜的锅、高压锅能检出毒,柜子上撒了鼠药,只是吹了吹、扫都没扫就检不出毒了?刚才毒物鉴定专家说得很清楚,现在科学技术条件下几百亿分之一克都可以检验出毒来,为什么本案现场却检不出来?第二,高压锅上能检出毒,警察在现场扣押了150多件东西,其中就有所谓的沾过毒的东西,比如吃稀饭的饭碗、放鱿鱼的盘子这些东西为什么都没有检出毒?第三,锅里能检出有毒,高压锅能检出有毒,按被告人的说法,投毒后把剩下半包药扔垃圾堆了,就算垃圾本身找不到了,垃圾框的周边难道找不出一点点可供检验的东西?这些事实和定罪的证据严重不符;

四、不排除当事人死于其它原因,不能100%认定被害人死于毒鼠药。鱿鱼的来源,鱿鱼本身有没有毒没有去追查,没有结论。另外如果壶里有水,水里有毒,稀饭应该是最大的毒源,结果被害人的母亲哪怕只喝了半碗,但是也没有任何中毒反应,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结论就是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定罪事实严重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还可以换个角度看,在本案中,所谓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那些物证就是间接证据,分析之后可以看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存在这很多矛盾,很大的矛盾,这怎么定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教授、博士生导 王大中

问题是这个案子现在是不是人为投毒现在还说不清楚,现在只是一个毒案,但是,是不是投毒案就是个问题。因为是不是人为投放的,目前没有证据支持。

从侦查上来讲真是有点违法侦查,什么叫违法侦查违法立案?为什么违法侦查、违法立案却立案了、侦查了?根据刑事讼诉法86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根据管辖范围要迅速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行为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从侦查的角度,能不能立案也要根据证据情况,可是,并没有真凭实据,怎么会出现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呢?怎么就会刑事立案的呢?怎么就会进入侦查的呢?显然就立案而言,是违法的,是不能定为毒案的。

其次,就是我们司法制度的问题,我们公检法合作大于监督,现在这个司法制度啊,我们包括政法委主持工作时候,关键问题是我们的合作大于监督,我们没有一个制度、机制来使得监督成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成为主旋,而是这个案子合作到什么程度,我才不管法律,我们三家怎么样把命案破了,我们都立了功,然后我们大家关系都很好,都在一个小地方出门不见抬头见的,我们怎么能够对立起来呢,所以这个案子,还有我参加过的好几个案子,这个合作大于监督很可怕,我觉得这个案子在违法立案侦查上恐怖的地方、令人不安的地方也在这。

就是毒物致死,这是肯定的,那么还有三大要素:一个是毒物致死,第二个紧接着的链条是利用犯罪的毒源,而这个毒源是不是来自被告?这是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在本案中这三大要素构不成一个系统,从侦查上来讲构建成一个结构、一个系统,那么(这个案子中)这个系统哪一个环节都不相连,都不行,比如说毒死是否和毒源相一致,毒源和毒死关联吗?虽然你逮捕嫌疑人的时候经过检察院同意了,因为合作同意了,但是这个问题就来了,被告是不是毒源获取者,是不是毒源的使用者?那一系列的问题,水也好,壶也好,高压锅也好,这个三大要素构没构成一个证据使用的链条?一个可以作为侦查利用的、可以作为侦查的一个链条?它没有形成,刚才专家都提到了,从各个角度来讲都没有形成。从侦查角度,根据你的审查,法律给你的权利是侦查权和证明权,怎么就把这些东西就这么突然的连在一起了呢。这三大要素组成不了一个结构,就像氢二氧一样,两个氧一个氢构不成结构,就不是水,那么构不成结构就不能立案,就不能进入侦查,就更不能像检察院提起要逮捕的问题。

大律师 朱明勇

我注意到这个案子今天没有讲到一个细节,发回重审之后现在又判死刑,而且可能就是因为受害方闹事、上访、大规模到被告人家里打、砸,把整个楼都打的不成样子了,几百人去,而且一开庭就几百人去打标语,而且还请了社会上小混混在开庭现场。

当地法院我分析,现在他们可能觉得证据是不足的,他们从第一次判死刑到现在的判刑,法官可能有一个内心的确信,所谓内心的确信应该就是说念斌在侦查阶段见律师的时候,他说我投一点怎么可能会致死,这个应该是导致公检法形成的一个内心确信,认为肯定是他干的。我们应该从证据分类里分出来,念斌见到律师时候即使说了这个话,不管前面警察对他提审时候有没有威胁,那么它无非也就是有罪供述,性质上还是供述而已,那么这个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间接证据有很多矛盾到今天也无法排除,所以从证据体系来讲,应该还是不能够认定犯罪成立,我们从证据角度认为应该做无罪辩护

我比较倾向于顾主任说的,从现有证据找到矛盾焦点,重点突出几个核心关键的,从证据链里面切断几个就够了,切断一个就够了,现在可以切断好几个。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兴

念斌相当于一个活着的聂树斌,为什么,如果说没有律师介入反复的拉据,念斌可能早就被执行死刑了,但是相比之下聂树斌有什么好处呢?真凶能回来了。但念斌呢,几位专家几位律师已经说了,念斌毙了,这个案子有可能不会有真凶出现,可能是耗子导致意外的死亡,可能永远都不会有真凶出来,张律师的工作确实非常有价值。

不冤的案子可能多种多样,但是冤案确实有很多相似地方,这个案子和北海案子感觉完全不沾边,但是有很多共同点,最关键的是公安侦查,太急于确定一个侦查方向,就像本案当时的现场一样有九个门,你根本不知道哪个门出去是对的,就把其它路全忘了闷头拣一个门就冲出去,一旦走错之后后来就用无数的错误弥补掩盖前面的错误。现在过了这么多年,理论上已经没有可能查清楚到底真相是什么了,我们现在来论证的是案件本身的疑点,按照刑事诉讼原则来讲,只要找到一个疑点,证据体系就塌了,但是我们现在辩护要辩到什么程度?我让你全军覆没,全歼了,所有证据都有问题,依然不行。张律师为什么做这么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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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27
希望大家能相信念斌,这件事真的不是念斌做的,他儿子我认识,以前他儿子小学的时候,警察还为经过家属允许就偷偷的跑到我们学校去,还好被老师拦住了,我只想问那些警官,你们好意思吗?人家只是个小学生你们这样做会给别人带来多大的伤害都不知道吗?你们不知道念斌的儿子,他人多好,我相信这肯定不是念斌做的,再说,念斌老婆也很幸苦,拉扯这念斌儿子长大,法院这是没人性吗?中国警官太没用了,随便冤枉人都能冤枉八年嘛你让一个孩纸从一直认为父亲在美国,变到在坐牢,谁能接受的了卧槽,都想骂人了
第2个回答  2015-03-21
追根溯源。是中国的司法体制的问题。权力没有制约、缺乏监督、更没有对滥用权力非法行政地问责惩戒机制。说白了是人治、权治大于法制的表现,是司法不独立的恶果。相信随着十八大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的进步会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而逐步完善。权大于法的现象会逐渐消除。希望类似案件不在出现,否则,攒钱买房真不如攥钱移民了!
第3个回答  2010-10-24
只有中央派专人去管才有翻案的可能,地方法院肯定有压力,受害人家属也会咬着不放,毕竟判下来后能拿到很多赔偿,就是明知不是他所为也要让他吃这死猫了。(看视频后尾应该就明白其实受害人家属应该已经清楚不是念斌投毒的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1-17
千古奇冤,帅哥一页,官奸做孽,生命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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