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

如题所述

安徽法院网 -理论研讨 -民事审判2003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7万余元财产分割款,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人间蒸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李某的身份证号查询得知其银行和财产登记部门又无存款和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从而陷入困境。此时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李某的财产线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份十年期分红型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为法定,并将保费全部缴纳。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获得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可以获得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像一般财产那样予以强制执行?
  目前在保险市场推行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约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案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重大疾病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投保人如出现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还可以办理保险权益的转换。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  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执行期间法院联系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但拒不来院实际配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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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2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35款分红险产品与其他热门101款重疾险产品的对比《35款分红险与101款热门重疾险对比表》,送给看到这篇知道回答的朋友。

分红险一直是市场上比较讨喜的保险类型之一,但是由于险种复杂,没有多少人真正搞懂过。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所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就像很多人想的那样理财保障两不误。

确实,分红险不仅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功能,颇受消费者青睐但是,大家购买的时候往往被演示利率迷惑了,事实上,几乎没有人可以获得预期收益。

主要是因为大家不清楚分红险有这两个特点:

第一、分红险分红收益难以预测。

第二,分红资金池不透明。

正因为这两个特点的存在,使得分红险的收益难以预测,更使得分红保险被大家频频投诉,具体的讲解可以点击阅读我的文章《为什么说分红险是保险“投诉高发区”?》里面有详细讲解。

说到底,分红险不适合小白选择,没有一定保险知识的人不要盲目投保!

以上就是我对"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的全部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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