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职工如果没有依法享有周休日的话 应得到什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