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一个招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人一般只能有一家。
所以,法定招标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包人有权对招标范围进行变更,同时写明招标范围内工程所不止一家中标单位”是不合法的。
不好意思,招标类型有货物、服务和工程,我想咨询其中服务招标类型的范围在什么文件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