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计提福利费有什么新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应付福利费是不是不用计提,而是采用按实列支?有没有标准?

财务制度:计提福利费新规定体现在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通常情况下可以据实扣除,不受比例限制。除非政府有关部门给国有性质的企业规定了工资限额,超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这项福利性补贴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扣除的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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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29
没有新规定,只是核算科目略有变化,把以前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合并成"应付职工薪酬"

标准没有变,计提标准是工资总额的14%.

只要是企业福利费都可在标准内列支,但有限责任企业可按预提列支,无限责任企业按据实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1-29
部分同意上述观点,外资企业虽然不计提,但在费用列支是也是有14%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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