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专科学生怎么申请这学期助学贷款?谢谢!

如题所述

一、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具有什么意义? 答:开办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帮助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金融政策,是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办助学贷款有关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支持教育事业的重大举措。 二、国家助学贷款由哪些银行负责承办?其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是大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各项工作。国家助学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贷款人的其它条件。 五、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交哪些贷款材料? 答:借款学生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专职辅导员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什么人可以做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和见证人,他们应具体履行哪些职责? 答:1、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为我校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为借贷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2)向借贷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学生的相关情况; (4)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贷款申请、借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5)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即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的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务保护措施。 (6)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2、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为借款人的专职辅导员和大学同学。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3)协助介绍人借款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违纪、降级、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违法违纪等情况; (4)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每半年至少联系一次,并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5)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材料; (6)督促借款学生定期还息,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还本; (7)学校在将借款合同送达借款学生本人的同时,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七、学生在校期间如何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原则上银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必须在入学后20天内向辅导员老师提出贷款申请,并上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说明、父母下岗证明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经辅导员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到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最终审核。 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省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2、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在此项工作完成后,进行校内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照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银行; 3、银行在审查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可要求学生对差错或遗漏进行更正或补充,并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重新审核; 4、银行全部审查结束后,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5、学校收到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依据借款合同样本填写借款合同,并送交银行审核。银行审核材料,如有遗漏、差错的返回学校更正、补充。银行对全部借款合同审核无误后,由信贷经办员到学校与借款学生当面签署申请表和借款合同。 6、学校借款学生全部签署申请表和借款合同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并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7、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八、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 答: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国家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从2004年办理贷款学生开始,国家助学贷款按新的贴息办法,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全部由个人自付。对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九、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和利率是多少? 答: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 2、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出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贷款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贷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现为4.8‰),不上浮,财政部门贴息期间贷款(利息)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十、国家助学贷款如何偿还贷款本息? 答: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季结息,毕业后可视借款人经济状况,不定期随时还本; 3、借款人停止使用贷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贷款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4、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未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的利息国家不再贴息。 十一、贷款学生毕业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1、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并根据要求,出具个人还款计划保证书、父母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保证书,以及学生本人就业单位督促学生还款回执书。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道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2、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贷款合同中的承诺,向银行提供本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没有就业的,提供本人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3、学生毕业后每半年至少与银行和学校联系一次,及时将个人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还款方式等变化情况告知经办银行和学校。 4、学生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负责审批。 5、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6、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借款学生可给其减免贷款本息,由有关部门代其还贷。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十二、借款学生违约时,银行和学校可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1、贷款利息的支付方式将从2004年贷款学生开始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往年贷款的老生将仍继续采用贷款期间支付50%利息的办法。往年贷款学生应在每季度末一月扣息日(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及时将足额的利息存入贷款龙卡中,连续2次(累计3次)故意欠息者,银行将自动终止贷款,并按违约处理。 2、贷款学生应努力学习,如在一个学期内有2门以上学科(含2门)不及格(一次通过)或累计5门不及格者,停止向其发放新的贷款。对于已经实行学分制的贷款学生,如受到2次退学警告处分,停止其发放新的贷款。 3、贷款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银行将停止向其发放新的贷款。 4、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若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 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将被视为违约。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银行和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等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并且银行可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如何办理合同变更? 答:1、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了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银行应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由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个工作日前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贷款学生转学。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的手续。 2、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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