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创立主体是哪些?创立程序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有行政法规制定权。部委有部门规章制定权。地方人大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程序(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 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 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 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 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 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 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 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 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 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 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 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 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 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 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 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 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 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 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决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 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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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7
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有行政法规制定权。部委有部门规章制定权。地方人大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程序(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 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 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 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 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 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 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 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 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 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 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 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 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 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 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 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 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 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 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决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 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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