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部门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正本当然是交给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当是副本。
一、关于鉴定意见:
1、《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或公信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二、法院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比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更真实、可靠。
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给鉴定人的检材和样本,事先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单方向鉴定人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未经法院组织质证、认证程序,当事人难免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完全地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