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刘某与单位鉴定了就业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约定违约金3000元.

刘某7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两天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限一年,刘某在试用十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刘某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刘某该不该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他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你在工作期间有没有对单位造成损失呢?如果没有可以参照劳动法::由于你还在试用期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天届满即可。
根据《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的规定,无需支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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