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
我和我先生没有结婚前,由于他们家的问题,没有给我们买新商品房,而是让我们住在他们另外一套公房内,但是我婆婆承诺我们,三年后给我们换新房子,当然钱大部分甚至全部由男方出。
我现在的问题的是:
1.如果新买的房子,只有我先生的名字,这个房子算是我们夫妻共有的财产吗?
2.如果新买的房子,有我先生和我婆婆的名字,这个房子是不是就没有我什么事儿了?
3.如果新房子,有我们三个人的名字,怎么算呢?
4.请问,有些什么情况下,房子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

本人一直有个心愿,自己住的房子有自己的名字,或者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怎么样可以达成呢?

望专业人士分析,谢谢!
请问什么是共有权证,能具体说明一下,产权证和共有权证的特点和左右吗?另外,共有权证需要自己去办理的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01
赵志强与汤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志强提出结婚,但汤某提出要求将赵志强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自由支配。赵志强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单到期后再转至汤某名下,汤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赵志强和汤某登记结婚,同时赵母送给汤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汤某讲究吃穿、挥霍无度,赵志强渐渐不能适应,开始时赵志强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汤某非常不满,于是两人感情恶化。2001年5月,赵志强提出离婚。汤某提出,离婚可以,但赵志强必须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志强认为,12万元人民币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给汤某,并且婚后由母亲送给汤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收回,因为这笔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才赠与的,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理应收回这笔赠与。住房系自己婚前购买,不能给汤某。两人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严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那些?
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解释,即夫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这一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与的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如家电、金银首饰等)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本案中,赵志强和汤某所居住的房屋虽然系赵志强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况且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到8年,应为赵志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志强母亲赠送给汤某的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赠与行为不仅明确了赠与对象,而且财物已实际支付,不得随意撤销,所以赵志强要求汤某归还赵母所赠2万元人民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汤某要求赵志强将婚前许诺赠与的12万元人民币划归其名下,法院是不应该支持的。这24万元人民币是赵志强的婚前储蓄,虽然赵志强许诺将12万元人民币赠与汤某,但赠与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与人达成协议,也就是赵志强许诺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赵志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赠与行为方能生效。本案中赵志强虽然答应赠与汤某12万元人民币,但并未实际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该项行为,应视为对赠与意思的撤销,所以汤某无权索要这12万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赵母赠与汤某的2万元现金,赵志强和汤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汤某一分钱没赚)以及婚后所得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则属于赵志强的财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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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6-1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七条与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些情况除外。在婚姻法的相关解释性文件里,对于共同财产问题作了更加详细的解释。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什么情况下房子属于共同财产?

A先生与B女士为夫妻,不同的情况下,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婚前各种情况

2.婚后各种情况

3.父母出资的情况

由于房子购买时情况比较复杂,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处理方式尚有争议,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0-3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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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1、算。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
2、也是你和你先生及婆婆的共同财产(因为结婚后你先生与你的财产状况实际上是共有的)。
3、如果是写着3个人的名字的话,就3个人对该房子拥有共同的产权。
4、看购房合同,如果是在办理结婚证之前签的购房协议的话,就是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不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日期的)。或者你们私下有相关的协议也是可以把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补充:没有共有权证的,只是在房产证的共有人一栏加入共有人的名字而已。办理房产共有要房子的主人与共有人拿上相关证件一起到房产局办理手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7-02-07
首先房产证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所以你问的第2个问题和第3个问题,是不可能的.其次作为结婚后的财产,就是在结婚以后买的房子,算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假如你老公要和你离婚,你可以分到一半,这是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4.请问,有些什么情况下,房子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回答是在房子是你们结婚后买的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次给你几句忠告1房产证要是写你婆婆的名字,那你就没有一点利益了(也就是说房子没有你的份了)在就是在看看你婆婆会不会让你们写出资人是她,假如她让你们写就说明是她给的你们钱买的房子,到时候房子也有她的份,所以千万你和你老公不要写东西(这样对你是最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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