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如何交税

如题所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四条 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文件明确规定,“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减免税的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离退休人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人员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退休人员从事个体、开办企业,到目前为止税法没有退休人员再就业有减免税。应依照现行税法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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