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使用阿拉伯数码的几种特殊情况

如题所述

【摘要】:正关于公文中数字的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但在目前公文中,因强调用汉字书写,该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的也用了汉字,很不得体,使公文显得冗长、杂乱,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办文的效率。本文拟就《办法》中规定的“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的一些情况,谈点认识。一、标注应用阿拉伯数码公文中需要用记数和计量标注的,应当用阿拉伯数码。例如《办法》第九条“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这里的“毫米”计量不能用汉字书写。公文中的其他纪年,以公历标注的年号必须用阿拉伯数码。如“丙辰(1976年)前后,“民国38年(1949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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