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查
1月18日大队民警接指挥中心指示:拦截一辆车牌号为冀T2*F**白色小型汽车,车主驾驶证状态显示暂扣。接到指令后,大队民警设立临时检查点,顺利拦截后经过核查确认驾驶员为车主,驾驶证现处于暂扣状态。现韩某因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景县交警大队依法处予罚款1000元并记6分的严厉处罚。
1月19日大队民警接指挥中心指示:拦截冀T7N***小型汽车。民警拦截后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车辆已有2年多未检,同时没有按规定进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经询问得知,原来车辆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年检时不能通过,同时车主觉得平时就在下面开不进城应该不会让交警查到,就一直存在侥幸心理。大队民警依法对刘某进行处罚并暂扣车辆。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