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高六层,总造价330万元;由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指标,负责施工技术监督及协商解决施工中的有关事项;承包方包工包料,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墙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红机砖,每层有水泥经圈梁加固,2001年2月27日竣工交付验收;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工程费的结算,开工前付工程材料款50%,主体工程完工后付35%,余额于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如延期竣工按建设银行盄规定,承包方赔偿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承包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验收时,发包方发现工程的2—5层所有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承包方修复后再验收,承包方拒绝修复,认为不影响使用。两个月之后,发包方发现这些裂缝越来越大,每一面墙都有4—5条纵横不等的裂缝,缝隙最大的25px,最小的能透空气,从这面能看到对面的墙壁。为此,发包方提出工程不合格,质量低劣,系危险房屋,不能使用,要求承包方对内承重墙拆掉重新建筑。承包方提出裂缝属于砖的质量问题,与施工技术无关。双方协商不成,发包方认为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