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误工费确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误工时间: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
扩展资料:
一、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二、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误工费
有关误工费确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误工时间: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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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的裁判依据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有关误工费确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误工时间: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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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怎么才能拿足:
案例
1、2016年12月,王桩被一家果蔬物流公司聘为半挂车司机,公司以现金形式每月发放工资7500元。2017年5月,王桩出了车祸误工半年,索赔时因拿不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只能按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根据《辽宁省统计年鉴2017》交通运输业沈阳该行业平均月薪5606元计算),少拿了11364元。
“我工作才6个月,就因为我没签劳动合同,就没按我实际收入计算,有点不公平。”
2、2017年4月14日,张楠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摔倒,被送到医院,旷工4个月。2018年9月,张楠发现单位扣了连续半年的满勤奖和一半的年终奖共计10297元。
张楠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此满勤奖和被扣的年终奖应该包含在内,最终公交公司和张楠达成调解意见。
3、”2018年12月26日,林彬反复读着仲裁裁决书,面对辽宁大连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内容,他并不认同。半年前,他出车祸胳膊被撞伤,夫妻开的抻面店歇业半年,少入账9万元,状告肇事者赔偿误工费败诉了。他想不明白:既然耽误他劳动赚钱,为啥不能拿到耽误劳动的损失赔偿。
“劳动者要想拿到误工费,留好证据何时都是‘王道’。”郑虹说。郑虹认为,误工费的问题,困境和出路都在劳动者手中。平常收入形式不是那么“正规”,甚至有可能全部都是以现金形式作为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就要特别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比如,保留提供劳务的收据,并且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劳务费用时标明‘工资’。”郑虹说,“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这个过程可能会很麻烦,但为了防范风险,还是值得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误工费诸多问题引来争议不断 为何拿不到拿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