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炒股主题商务休闲会所,是否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这一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将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决定权集中在国务院,充分说明国家对开设证券交易场所问题的重视。
鉴于近年来一些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的场外非法交易活动,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极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经发现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活动,就应立即予以取缔,即加以禁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也要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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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炒股主题商务休闲会所,不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分析: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是指擅自设立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的场外非法交易活动。开设炒股主题商务休闲会所,不属于这个范围。
所以:开设炒股主题商务休闲会所,不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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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2
证券交易所是一个证券买卖的场所,所有投资者在其中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价格来交易;你那个商务会所估计就是一个投资者研究讨论的场所吧。只要产品(专业炒股电脑)符合规范,没有以证券投资分析师的名义误导投资者进行交易,就不违法吧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07
这是两个概念啊 ,证券交易所是要提供集合竞价,报价,撮合等中间行为的机构,这和你说的把一群人召集起来在一块儿炒股的地儿完全是两个概念嘛
第3个回答  2010-11-01
赚钱的说简单,赔钱的说难。反正我是在收益宝模拟炒股的,还不至于有那么大的感触。等我觉得自己对炒股找到感觉了,在如实盘股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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