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一句话,谁能解释一下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未必都由法律所规定’疑惑是法理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都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吗?

个人认为,楼主所理解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未必都由法律所规定”中的法律,过于狭隘。最广泛意义上的“法律”由法律原理(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等等)、法律应含有的内在题中之义(如公平、正义等等)、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等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仅要由法律规范所规定,且也由法律原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等规定。因此,并非楼主所理解的“法律”仅为法律规范这么简单。希望能对楼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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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5
这句话中的法律,是一个狭隘的限定性概念,因为楼主没有提供上下文,所以不能完全确定文章所指代的具体涵义,所以需要放在特定语境中进行理解。仅从这句话判断,这里的法律,一方面可能被限定在“想雨花开”所说的“法律条文”这个概念上,另一方面也可能被限定在实证主义法学的范畴中,但是在实证主义以外的自然法学派眼中,法律是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因此权利和义务也是这种绝对正义前提下天然产生的绝对关系,并不依附于实证主义严重的具体法律。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618874.htm

第2个回答  2010-10-16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有的直接来自法律规定,有的不是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比如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还有更多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比如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背法律原则,法律是尊重人们自己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2-16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其中国家制定的就是成文法,由法律规定,国家认可的的是不成文法,是习惯法,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在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成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说不一定具有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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