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年限规定

如题所述

开办费摊销年限规定如下: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虚型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斗袜得少于3年。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比如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以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印花税、车船税等;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综上所述:开办费摊销年限规定如上所述,开办费摊销年限不短于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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